來源:上海貫馭 更新日期
2025-12-04 瀏覽: 滬建質安〔2025〕464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工作要求,壓緊壓實施工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夯實本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基礎,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情況動態核查
依托“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建管平臺”),每月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配置數量進行核查。對于人員配置數量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將通過建管平臺對企業進行提醒,督促企業加強人員配置。對于人員配置數量嚴重不足的,將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同時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子證書狀態調整為“其他”,無法承接新業務(含采用招投標方式發包的項目和直接發包的項目)。企業在安全管理人員配置符合標準后,可通過建管平臺申請恢復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狀態。對于逾期未改正的企業,由市、區兩級建設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吊銷等行政處罰。
二、加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動態核查
為嚴厲打擊證書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將每月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進行動態核查。對發現的建造師證書注冊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所在單位不一致的、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長期不在本單位履職的,將對其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電子證照的狀態調整為“其他”。申請本市審批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一年內已在其他兩家及以上不同企業辦理過安全生產許可證業務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中不作為有效人員認定。
三、加強電子證照狀態異常核查工作
市、區兩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工程參建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電子證照的查驗工作。對于非“有效”狀態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根據《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滬建規范〔2024〕10號)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督促企業及時恢復安全生產條件。對于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有非“有效”狀態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督促企業及時更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恢復證書有效狀態,未要求及時整改的,應嚴格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落實“一案雙罰”。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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